一.申請使用應填具申請書,於五日前向管理人員或區公所提出申請,經區公所核准使用者得依其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及1倍之保證金,申請人繳納後始得使用.
二.本活動中心使(借)用以每小時為計價單位,未逾1小時以1小時計算,收費標準如下:
(一)每小時場地費300元.
(二)每小時冷氣費400元.(本活動中心設置4台冷氣,每小時每台100元)
(三)使(借)用時另裝耗電電器例如烤箱.電磁爐.微波爐等設備須管理單位同意始可使用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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